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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三八妇女节,范冰冰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诉美容公司宣传海报擅用其头像一案二审开庭。庭审中,美容公司辩称挂照片是为了当窗帘用。对此,双方表示愿意调解。
昨天的庭审中,美容公司表示,他们是通过付费方式从网站上下载该图片的,由于从网站下载时没有任何个人资料,现无法确定是否为范冰冰。而之所以下载,是因为照片中的形象比较符合美女的标准,作为一个爱美的女性看到这张照片会产生一种向往。
公司称,张贴照片的位置位于门诊大厅的玻璃墙内侧,使用目的是为了遮阳,起到类似窗帘的作用,从外面看不清楚,并非是用于广告宣传。而且他们仅挂了一周时间,图片的位置也不明显,不存在误导公众,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故不构成侵权。
对此说法,范冰冰的代理人不予认可。该代理人称,外边路人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照片,其目的就是为了宣传。该代理人说,范冰冰是演员,且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对方现使用范的图片,且在海报上打出的广告语会导致大众认为范冰冰是否整过形,是否为这家整形机构做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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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但尚没有拿出具体的调解方案。
■案件回放
2010年6月,范冰冰发现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国贸门诊部悬挂有其头像的宣传海报,但其从未给予对方相关授权,亦不存在合作关系。2010年6月,她委托律师致函对方,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予赔偿,但对方一直未做回复。为保护自己的肖像权,范冰冰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向其支付赔偿金100万元、公证费2500元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美容公司向范冰冰出具致歉函,并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尽管认为判决数额过低,范冰冰没有提出上诉,而美容公司则上诉至市二中院
明星范冰冰认为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悬挂有其头像的宣传海报,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起诉,一审获赔5万元。美容公司提出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范冰冰诉称,2010年6月,她发现被告美容公司在位于国贸的门诊部,悬挂有其头像的宣传海报,但她从未给予对方相关授权。为保护自己的肖像权,她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支付精神赔偿100万元、公证费2500元并赔礼道歉。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美容公司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出具致歉函。
昨天,美容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称,他们使用涉案照片的位置位于门诊大厅的玻璃墙内侧,是为了起到窗帘的遮阳作用,并非是用于广告宣传,不具有营利性目的,故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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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范冰冰的代理人指出,美容公司悬挂照片是由内而外,路人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范冰冰的照片,美容公司此举的目的具有营利性,且海报上打出的广告语会导致大众认为范冰冰是否整过形,是否为这家整形机构做代言人,是比较标准的橱窗广告海报。
美容公司还表示,涉案照片不能确定是范冰冰本人,他们是通过付费方式从网站上下载的,下载时没有个人资料,他们只是认为比较符合美女的标准。
双方同意庭后调解。